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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3-11-06

(三)本案启示与重点问题评析

1、当事人针对同一作品创意在同案中能否既主张著作权又主张商业秘密权

本案中,原告针对涉案四幅图案既主张著作权并提出相应诉讼请求,又主张商业秘密权亦提出相应诉讼请求。对此,笔者认为,原告的诉讼安排稍显不妥,就作品而言,无论是著作权还是商业秘密权,其客体都是作者创意所体现的智力成果,权利人拟寻求保护的对象是同一的;在基础法律关系层面,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秘密权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同一案件中当事人针对同一标的分别从不同的法律关系角度提出诉讼请求,显然不符合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对侵权行为而言,著作权和商业秘密权保护权利人智力成果利益的基本规则是一致的,即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不得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权利人没有必要分别选用不同规则对同一问题进行重复评价;著作权纠纷和商业秘密纠纷中,原告的请求权基础不同,如果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主张两类请求,实质上引发了诉讼请求因其基础不确定而不具体明确的后果,直接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请求明确具体的基本要求 。

当然,在特定情况下,基于同一事实或其他原因存在密切关系的不同法律关系在同一诉讼中解决,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明确法律责任和避免裁判冲突,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利益和实现诉讼经济的目标 。但是,此处所称的“特殊情况”并不包括诉讼请求完全重叠的情况,也即不包括本案所示的情形,而主要是指存在密切关系的不同法律关系上不同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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