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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6-11

3、被诉侵权人提供多套程序源代码比对,应以那套为准?登记的源代码还是实际使用的源代码?

被诉侵权人可能同时保存多套源代码以应对权利人的调查或人民法院的调查,但是,其用以制造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软件产品所载的源代码才是其谋求竞争优势获取经济利益的真实源泉。通常情况下,被诉侵权人申请登记注册时向主管机关提供的就是其实际使用的源代码,其目的是防止他人侵犯该源代码权利,同时为了对抗真正权利人对该源代码主张权利,据此,人民法院将被诉侵权人用以申请登记的源代码作为比对对象,是常用方法。但是,并不能排除例外情况下,被诉侵权人为了掩盖其真实使用的源代码,而用一套并不使用的源代码申请登记,待其使用的源代码权利人主张权利或人民法院调取源代码时,提供其不使用的源代码,使得比对结论错误,掩盖并逃避侵权责任。

本案中,共盈公司同时保存了两套源代码,其向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时所提交的源代码与其软件产品中实际使用的源代码一致,其向人民法院提供用于比对的源代码不是其实际使用并提交登记的源代码,人民法院及时查明该事实后,准确识别并精准确定对比对象,最后确定共盈公司侵犯嘉力达公司技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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