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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任职期内竞业限制违约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该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
四、竞业限制违约金约定过高能否调整的问题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对竞业限制违约金约定金额进行调整,这个问题理论上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是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常常对竞业限制违约金约定过高的情形进行调整,这是出于保护劳动者群体利益的考虑。但是,笔者认为,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对竞业限制违约金进行调整,因立法空白以及法律部
三、劳动是否负有法定竞业限制义务问题者任职期内如前文提及,劳动者在任职期内是否负有法定竞业限制义务,存在重大分歧,且法律从未明确;与之相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的方式确定劳动者在任职期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该约定是否有效?目前,理论界鲜有涉足此问题者。笔者认为,劳动者任职期内负有法定的竞业限制义务
二、用人单位能否对普通员工约定竞业限制义务如前文所提及,用人单位能否对普通员工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理论和实务界存在分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其中,针对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约定竞业
第四节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和实务观点的分歧如前所述,圉于劳动合同法部门对竞业限制的规定尚不完备,竞业限制法律理论和实务观点并不统一,司法实践作法也不尽相同。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官和律师处理竞业限制纠纷时更加棘手的局面。如何全面消除此类分歧,是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亟需解决的问题。一、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
2021年12月28日,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京顺劳人仲字【2022】第157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对方)对被申请人(商理客户,某知名跨境餐饮连锁企业)的仲裁请求。商理律师为客户挽回经济损失七十余万元。本案典型特点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过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其中包含对被申请人极其不利的内容。
四、竞业限制补偿金以及竞业限制义务解除的审查与认定给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竞业限制的主要义务。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该条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支付。如前所述,如果用人单位提前一次性支付,法律并不禁止;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三、竞业限制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的审查和认定与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有关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九十条,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
(三)劳动者从事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具体行为的审查和认定审查和认定劳动者是否从事了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具体行为,核心依据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先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内容。除法定竞业限制义务外,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遵照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约定的内容来评价劳动者的行为,违反约定的,则认定劳动者存在违约行为;相反,并未违
(二)劳动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竞争关系的审查和认定在审查和认定新用人单位与原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方面,首先要理清竞争关系的法律意义,尤其是在竞业限制义务中竞争关系的含义。针对竞业限制义务而言,竞争关系就是指劳动者新入职或将入职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产品、从事的业务或服务与原用人单位相同或类
二、人民法院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行为的审查和认定人民法院审查劳动者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主要从劳动者离职后是否入职了新的用人单位、新入职单位与原任职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新入职单位是否在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的明确约定范围内、是否存在用人单位豁免情形以及劳动者的行为属于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约定哪
第三节 人民法院裁判尺度及主要观点人民法院在审理竞业限制案件时,首先应考察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的效力,然后再评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行为内容及性质,最后判定一方或双方违约及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其他案件审理一样,对当事人各方所提交证据的审查认定,是审理竞业限制案件的中心工作。当前,由于与竞业限制相关
2021年12月16日上午,喜达利集团与京东集团在北京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北京商理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张志胜律师应邀出席签约仪式。京东,中国自营式电商企业。旗下设有京东商城,京东金融、拍拍网、京东智能、O2O及海外事业部等。2013年正式获得虚拟运营商牌照。2014年5月在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HITALY OUTLE
七、互联网时代竞业限制纠纷的新特点互联网大大的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方式。“居家办公”已经成为部分用人单位所认同的工作方式,此种方式下,劳动者通过互联网提供劳动,其方式、行为、成果均高度互联网化,外界很难识别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元素。如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就职竞争单位,但通过“居家办公”的方式提供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