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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理律师事务所

是从事高端商事法律事务
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

商理律师多具有法学硕士以上学位,在高端商事法律事务领域积累了十分丰富的职业经验。2017年至2018年,商理律师共办理商事诉讼案件近2000件,是胜诉判决书年平均数量最多的律师事务所。

商理出版

about us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该书由本所创始合伙人张志胜律师撰写。从竞业限制的基本概念入手,着重分析了竞业限制纠纷的特点、难点、法律理论和实务观点的分歧,以及人民法院裁判尺度及主要观点。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全程解析,为用人单位解决竞业限制纠纷提出诉前策略及仲裁或诉讼的解决机制,并分析了新经济形态中的竞业限制问题。本书不仅启蒙读者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更在于帮助读者理解法律背后更深层次的价值基础并解决实际问题。

业务领域

business area

知识产权诉讼部

知识产权诉讼部

商理律师以最专业化的法律服务为客户提供商业价值最大化的强力支撑。我们的业务包括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咨询及规划、知识产权诉讼、知识产权仲裁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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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部

融资租赁部

北京商理是我国为融资租赁及金融租赁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最多的律师事务所,我们的融资租赁律师团队长期从事融资租赁行业的法律研究及律师实务,在融资租赁领域具有非常丰富的法律服务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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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部

股权投资部

北京商理的律师团队既有代表投资方的丰富经验,亦有代表融资公司及创始人的众多案例,我们的律师团队深入了解各项投资条款的最佳法律实践以及发展趋势,懂得如何在条款的磋商中达到最佳的,有效的利益平衡,最终实现共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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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律部

网络法律部

北京商理拥有丰富的行业知识,紧密的拥抱正在高速发展的互联网行业,能够为小型初创互联网企业,亦或是上市互联网企业等各类客户提供全套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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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部

劳动争议部

北京商理劳动争议团队在劳动法领域拥有非常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知识我们的律师团队可以协助客户处理复杂且极富挑战性的劳动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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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部

刑事合规部

北京商理能高效帮助企业处理反商业贿赂及刑事风险控制难点及相关实务,同时指导企业提高在复杂经济环境及背景下应对和预防相应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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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部

合同纠纷部

北京商理作为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及争议解决一直是我们重要业务的组成部分,我们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以应对,解决各种法律问题,在处理每一个案件时,我们的目标都是最大程度上避免客户业务的中断并帮助客户迅速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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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部

婚姻家庭部

婚姻家庭法律业务部是北京商理的重要的业务部门,该部门由专业从事婚姻家庭法律业务的资深律师作为业务部门负责人,由一批专业从事该领域的执业律师组成业务团队,民事代理律师为当事人解决各类婚姻家庭疑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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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news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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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

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2、权利人离职员工改进医疗器械技术后,成果如何分配?此处所说的技术,仅指员工在职期间负责或参与研发的非专利技术;不包括员工任职期间研发并取得专利权的技术,如取得专利权,则依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分配权益。任职期间,员工负责或参与研发的技术成果归单位所有,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并无太多争议;惟员工离职后基于该

28
2024-03

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三)本案启示和重点问题解析1、医疗器械类模仿技术该不该受保护?仿制技术,包括全部仿制和部分仿制两类,是指行为人全部或部分模仿他人技术或产品后自行生产同类产品的行为。在医药领域,仿制药品大量存在,药品仿制的途径包括成分仿制和工艺仿制。在原技术专利保护期内,基于该技术的仿制药品不能上市;原技术专利保护期

27
2024-03

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经专家委员会鉴定认为,医研所主张的模拟定位机的11点技术秘密中有4项技术内容具备 “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条件”。医研所生产的模拟定位机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即具有实用性。医研所对其技术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早在1996年6月医研所就制定了保密规定;医研所在其与零部件的加工单位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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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

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判的重点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医研所于1990年初开始研制模拟定位机,李某为负责人,完成了BMD-1型模拟定位机的设计,并于1991年12月28日取得了京医械试字(91)第293042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一审中喻某所答辩称医研所的模拟定位机技术是仿制日本东芝株式会社的产品进行设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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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

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医研所“模型定位机”案的判决((1998)高知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技术秘密研发负责人及参与者离职后就职新单位后,利用其在权利人处任职时所掌握的技术信息,帮助新单位研发并制造产品,系典型的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但是,在人民法院早期的审判实践中,对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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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

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2、在职期间负责或参与医疗设备技术研发,离职后进行相关技术改进,有关新技术成果权益分配问题行为人在职期间负责或参与单位医疗设备技术研发,所形成的技术可分为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两类,而针对专利技术的后续研发成果与非专利技术的后续研发成果,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利益分享规则。就专利技术而言,又区分职务发明和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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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

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三)本案启示与重点问题解析1、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是否适用赔礼道歉责任方式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主要适用于行为人侵犯他人人身权的情形,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几种特定情形下,行为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他人特定财物造成精神损害时,才能适用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正如葛云松教授所言,“各类财产权益的保护范围仅限于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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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

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二)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说理的重点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被上诉人所主张的技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上诉人是否使用了被上诉人的商业秘密;上诉人涉及本案的行为是否违法以及一审法院对上诉人追究的法律责任是否妥当等几个方面。第一,被上诉人所主张的12项技术中,背衬材料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