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12-17
(二)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
原告2016年6月7日成立,从事中医保健和美容行业。被告2018年7月21日入职,同年10月8日离职,期间签署保密承诺书。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内容为:1、原告员工与被告通话录音中提及被告任职期间大会发言,但无具体发言内容;2、客户信息和员工信息,但无具体内容,认为被告持有;3、运行方案等公司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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