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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启示与重点问题解析1、被诉侵权人是否接受保密义务或是否与权利人签署保密协议,并不影响其因侵犯商业秘密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判定被诉侵权人是否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一贯的标准是“接触+相同或实质相同-合理来源”,并不以被诉侵权人事先接受或与权利人签署保密协议为要件。
三、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判观点1、对于商业秘密而言,保密措施和内容往往由合同约定,因此,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中,合同约定与侵权行为的认定密不可分,合同等保密文件是认定侵权等前提和基础,故原告依据合同约定责任形式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并无不当。2、被告张某与原告约定了竞业限制期限为三年,但其任职期内擅自离职
二、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一)人民法院依申请采取的证据保全措施依原告申请,人民法院在被告“佳钰美容美发中心”提取“佳钰补发美容中心杨利经理”名片一张、“佳钰美容美发中心优惠卡”一张,并拍摄该中心内置理发工具、物品及外挂照片、广告等,该广告中有两张补发前后对比照。(二)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人民法院采信原告
一、诉辩双方意见原告胡某在其与被告杨某、张某侵犯商业秘密秘密一案中诉称:原告投资学习假发补秃技术后,综合多家机构现有技术,创新发明了“与本人真发浑然一体,可随意梳洗、吹烫、焗油、剧烈运动而不脱落”的专业补秃技术,并创办了数十家统一“东方”字号的补发企业。原告针对其进货渠道、客户资料、技术信息等采取了
第二节 侵犯医美技术秘密案例解析医美技术与其他医疗技术不同,其主要使用对象是人体外表尤其是关系审美视觉效果的体表部分,医美技术自主研发难度要远低于其他医疗技术,因而,医美技术具有行业同质化特征,各医美机构在某一特定领域所采用的技术往往“实质上相同”,这使得各医美机构以技术秘密权利人身份维护商业秘密权益
2、商业模式的创新性与合法性问题商业模式要成为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措施三个要件。其中,商业模式的创新性是最基础的要件,如果没有创新性,其秘密性无从谈起,其价值也将因公知信息属性而不具有商业秘密上的关联性。本案中,原告所谓‘掘地三尺’模式和‘挖地三尺’模式,在美容行业十分常见,且其以“
(四)本案启示与重点问题解析1、商业秘密纠纷权利人举证方向问题商业秘密纠纷中,权利人作为原告,须完成基本的举证义务,其举证方向集中在商业秘密符合法定要件、被诉侵权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失或被诉侵权人因侵权而获益。其中,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集中在其价值性、秘密性和保密措施三个方
(三)人民法院裁判观点1、被告均曾于原告处任职且签订了保密协议,对原告的客户资料、开发方式、销售渠道、销售成本、销售业绩及提成方案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2、原告认为其客户资料即客户名单、联系方式及合作模式是其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并主张被告离职后一直使用其任职期间所获的客户信息为自己牟利,侵犯了原告的商业
(二)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原告诉称各被告任职情况属实。原告与各被告签署的保密协议中约定的保密范围包括:客户开发方式、销售渠道、销售成本、销售业绩、提成方案以及其他与客户的一切往来资料及有关信息。2018年6月25日,原告与案外人“梦果美容会所”签订《润美资讯‘掘金管家’连环赢利模式合同》,约定培训活动及相关事
郑州洪之润(2018)豫01民初2943号系列案件(一)双方诉辩意见原告郑州洪之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洪之润”或“原告”)诉其前员工蒋某、赵某和张某(合称“被告”)侵犯商业秘密案,原告诉称:1、被告均曾于原告出就职并掌握原告“业务机密”;2、被告均与原告签订保密协议,约定保密义务即违约责任;3、被告离职后
3、医美居间服务机构所拥有的客户名单被侵犯后,其损失如何计算?非医疗机构作为服务居间方,无法直接向客户提供医美及体检服务,只能引流至其他医疗机构,其代收医美、体检及健康管理费。当客户完成医美、体检或健康管理后,提供医美、体检或健康管理服务的医疗机构与居间方进行结算。在这样的经营模式下,居间方的利润并不
2025年1月2日,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送达梅市检民监【2024】81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驳回申请人(对方)的监督申请,商理律师再一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相关员工新入职单位在录用该员工时,是否必须提示或要求其保护原单位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时,确需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中,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负的注意义务包括两类,其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对“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注意义务 ,并明确其造成原用人单位经济损失时的连带赔
(四)本案启示与重点问题解析1、针对医美行业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人民法院根据被诉侵权交易额酌定损害赔偿额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如前所述,医美行业中,客户名单是权利人的核心资产,且客户名单为医美行业经营主体带来了绝大部分利润。同时,基于医美行业盈利模式及盈利元素或结构特点,客户信息对于权利人利润的贡献度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