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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1-12-06

五、竞业限制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让渡就业自由权的补偿,本质上是用人单位通过经济支付手段购买了劳动者一定期限内在同业单位任职获取报酬的机会。正是这个意义上讲,用人单位才有权随时放弃支付而释放劳动者完全的就业自由;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也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义务。

根据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月平均工资3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标准支付。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情形下,实际上“剥夺”了用人单位随时解除竞业限制义务的权利,除非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内主动发出解除竞业限制义务的通知。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后,如劳动者一方拒不履行,用人单位可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履行。但是,人民法院判决后如何执行?强令新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合同?这样的执行方式与保障基本人权稍显不协调。

如果用人单位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需要注意的是,此时,劳动者能否据此主张自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从保护劳动者角度出发,笔者认为,用人单位长达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时,竞业限制义务自动解除。这样才能与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内随时解除竞业限制义务的权利相匹配。

用人单位是否有权一次性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笔者认为,如一次性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总额与按月支付劳动者所能获得的总额相等,则用人单位一次性提前发放不违法也不存在不合理的情形;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届满时一次性发放,则需要劳动者同意,否则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有一种特殊情况需要特别注意,用人单位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在劳动者任职期内的工资中一并发放,是否合法?笔者认为,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此类情形并不违法,双方的自由意志应当受到尊重。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仅仅拆分劳动者本应获得的工资而命名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则不应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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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