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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02-24

(四)劳动者入职前人际关系调查

针对竞业限制管理的劳动者人际关系调查,重心在于劳动者与本单位之竞争单位及其人员的关系调查,及时发现并持续关注劳动者在此类交往中的热情程度和收益情况,进而判断劳动者与竞争单位直接或间接合作的可能性以及可能的方式。

第一,用人单位务必要求劳动者入职前主动申报其与竞争对手或同行业其他单位之间曾有或将有的所有合作关系以及合作方式,必须细致到与其联络的竞争单位的人员姓名以及关系密切的竞争单位人员姓名,以及该等人员的基本信息。对于拒不申报的人员,建议直接弃用。

第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同行业中的活动情况进行必要了解,并初步掌握劳动者在同行业中交往频次较高的相关从业人员的线索。这个需要充分利用大数据资源。

第三,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申报其特定关系人信息,当然,劳动者家庭成员信息是用人单位所必须掌握的基本信息。特定关系人包括男女朋友关系、情人关系、特定交易关系等关系中的相对方。虽然,该类信息涉及劳动者个人隐私,但是,此类信息(除家庭成员信息外)被保护的必要性小于保护用人单位利益的必要性,因此,劳动者必须让渡该类信息的隐私权。

第四,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申报其一般商业合作伙伴或普通朋友,因该类信息触及劳动者个人自由范畴,且与用人单位工作内容之间确无直接关联性,因此,必须充分尊重劳动者个人意愿,在此基础上进行信息采集。

同样,劳动者人际关系的实质内容以及对用人单位潜在的危害性,最主要的判断依据和材料应该是劳动者任职期间所产生的,用人单位在任职期间对劳动者进行持续细致的观察,及时发现并保存相应材料,是保障用人单位切身利益的必要措施。

(五)反商业间谍调查

实践中,少数单位确实通过派送“间谍”到竞争对手单位入职,然后窃取竞争对手商业秘密。这是一类极其严重的侵权行为,甚至,绝大多数情况下,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或其他类型的犯罪。“商业间谍”行为,在实践中虽然并不多见,但是,每发生一起,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都将造成巨大的伤害。

针对将入职或新入职的劳动者进行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定的宣讲,尤其是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相关罪名的宣讲,能够震慑部分“商业间谍”,迫使其知难而退。当然,这不完全是调查内容。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申报此前所涉及的商业秘密犯罪或违法行为以及处罚情况,同时,用人单位需要自行调查、核实劳动者在商业秘密领域的违法犯罪记录以及与他人产生的与商业秘密有关的纠纷记录。

要求劳动者申报其与主要竞争对手之间的关系,并明确告知,在此类问题上做虚假陈述,可认定为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从而约定较高金额的违约金。

通过比对劳动者此前的任职经历,根据其任职期间长短以及各次离职的原因进行分析,对其是否从事“商业间谍”获得进行初步评估。比如,某一劳动者频繁调换工作,每分工作持续时间均不长,这样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就应当引起高度警觉。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任职期间持续保持警戒,尤其是涉及核心商业秘密事项,除加大保密措施力度外,还应当避免新入职人员接触秘密的可能性,防范“商业间谍”通过短期的任职活动窃取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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