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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02-25

(六)个人及家庭主要收入来源调查

针对劳动者个人及家庭主要收入的调查,主要是为了帮助用人单位了解劳动者个人及家庭收入中是否存在非法收入(含犯罪收入)或查明用人单位竞争对手与劳动者之间的经济往来问题。这也是能最直接反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竞争对手之间关系的信息,对用人单位而言,作用极其重要。但是,圉于中国现行法律体系,用人单位常常处于急切需要了解劳动者个人及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与法律禁止侵犯隐私及相关权利的矛盾旋涡中。

严格意义上讲,劳动者个人及家庭主要收入,系其个人隐私,用人单位本不应擅自获取相关信息。如果劳动者不同意披露,用人单位不得强行要求。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下,用人单位也不得随意启动对劳动者个人及家庭收入的调查,否则,将构成侵权,甚至涉嫌犯罪。

那么,用人单位是不是完全不可以涉及劳动者个人及家庭收入问题呢?笔者认为,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申报个人全部银行账户信息,但是并不强行要求提供银行流水,这样的做法尚不违反法律规定。收集并保存劳动者全部银行账户信息,一方面对劳动者起到警示作用,另一方面,当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后,用人单位可以将劳动者个人账户信息提交人民法院或相关机关,用以查明案情。

(七)劳动者业余爱好和消费习惯调查

与劳动者个人及家庭收入来源一样,劳动者个人业余爱好及消费习惯,属于个人隐私范畴,用人单位不得强行介入或干预。但是,劳动者业余爱好、业余活动以及消费习惯,对于劳动者职业行为习惯具有一定的影响,用人单位了解相关信息,有助于保护自己权益。

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申报不良嗜好记录,比如,劳动者曾有吸毒、赌博历史的,必须如实向用人单位申报,这些记录属于隐私,但是并不能因保护隐私必要而隐瞒,相反,劳动者故意隐瞒赌博或吸毒等不良嗜好的,构成欺诈,用人单位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对于劳动者个人正常的业务爱好、活动以及消费习惯,用人单位不能强行要求申报,但是,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单位通过走访等形式,了解劳动者的业余活动和消费习惯,走访调查的重心在于了解劳动者是否存在超过其收入水平的业余活动和消费活动,该类活动的持续时间长短等。劳动者畸高的消费活动,往往是入职后侵犯用人单位利益的主要诱因。

当然,业余活动或消费行为,也可能肇始于劳动者入职后,因此,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任职期间持续观察劳动者的业余生活,一方面表达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关爱,另一方面能及时发现并了解劳动者因畸高消费而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风险,及时的化解危机。司法实务中,劳动者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裁判文书中,尤其是出售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职务侵占行为等构成的违法犯罪案件,绝大部分因为劳动者正常收入无法负担畸高消费行为所致,其中有少量案件,是劳动者为满足其配偶或特定关系人的消费要求或诈骗动机所致。用人单位在入职前,对劳动者的业余活动和消费行为进行足够的了解,并有针对性的进行预判,这是竞业限制管理工作的必要预防措施之一,如何合法合理的运用调查措施,最大限度的预防因畸高消费产生侵犯用人单位利益的行为,是一项需要长期努力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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