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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03-03

(二)重点员工竞业限制分层管理体系

用人单位如果对所有员工采取一成不变的管理方案,势必因重点不突出而造成的最需要管理和监督焦点被忽略的低效局面。解决此难题的办法就是对不同职级的劳动者分层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简便起见,本书按照竞业限制义务的重要程度,分“高中低”三个层级来论述分层管理体系。

竞业限制高级管理。管理对象包括公司董事、经理、监事及其他全体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掌握公司竞争优势元素的人员。管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每周申报、用人单位监察部门实时监测、特定客户或合作伙伴走访、第三方机构测试与监测、定期谈话等。在具体操作层面,应当严格限制该类人员将公司商业秘密等竞争优势元素带离办公区域,同时,禁止该类人员非工作需要利用公司商业秘密等竞争元素的一切使用行为,尤其是对劳动者自己的宣传推介行为;利用第三方机构匿名访谈方式了解该类人员在职期间的真实心态及可能的离职动向;充分利用大数据资源,实时掌握该类人员与竞争单位或个人的沟通情况。当该类人员违反保密制度或竞业限制义务时,应采取最严格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扣除奖金、通报批评等。

竞业限制中级管理。管理对象包括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知晓公司竞争优势元素的人员。管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每月申报、定期谈话等。在具体操作层面,应当严格限制该类人员将公司商业秘密等竞争优势元素带离办公区域,充分利用大数据资源,实时掌握该类人员与竞争单位或个人的沟通情况。当该类人员违反保密制度或竞业限制义务时,应采取较为严格的处罚措施,扣除部分奖金或在有限范围内通报批评。

竞业限制低层级管理。管理对象包括负有保密义务的一般人员。管理方式主要是员工每季度的申报以及定期谈话。当该类人员违反保密制度或竞业限制义务时,应作出适当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在外兼职或具有其他同等情形时,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可能性要大于一般员工,因为他们比一般员工掌握更多关于用人单位的信息和资源。对此,笔者建议,用人单位除严格审查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的本质工作内容和质量外,还应对其业余时间进行必要的了解,比如经常组织交流活动等,以便及时发现、了解其兼职等情况。

对于劳动者在职期间对外投资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用人单位应分情况对待。如果不涉及竞业限制甚至与本单位无关的投资活动,用人单位不得干预;如果涉及本单位上游或下游业务或产品,用人单位应当基于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约定对该劳动者进行劝导,或者明确要求其所获收益如数交回用人单位,并提出职务侵占犯罪等法律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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