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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03-14

(六)用人单位内部访谈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定期内部访谈制度,访谈对象包括相关用人单位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商业秘密管理人员、网站维护人员等。用人单位内部访谈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与监察监督部门共同完成,访谈时录音录像,应当征得被访谈者同意。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访谈,应当由分管人力资源部门和监察监督部门的与被访谈者平级或更高一级的领导完成,必要时,由用人单位的董事长或总经理主持访谈。访谈内容围绕竞业限制义务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忠诚度问题、业绩贡献问题、企业文化问题等,还可以通过被访谈者对公司战略方向、管理方针等重大问题所持态度来发掘被访谈人的真实内心想法。

对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访谈,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监察监督部门负责人进行即可。访谈重点在于,围绕被访谈者本职工作内容以及竞业限制基本义务来完成。对于公司商业秘密管理人员和网站维护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派员进行即可,重点核查近一阶段公司商业秘密使用、流转情况,以及公司局域网中所出现的异动信息等问题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进行内部访谈时,可能遇到拒绝配合的劳动者,此时该如何处理?首先应耐心说明并劝导劳动者遵守规章制度配合单位工作,如果劳动者所提拒绝理由正当,比如身体不适,可被采纳;如果劳动者无理拒绝访谈,用人单位可以推定该劳动者存在某些问题,除了及时查明该问题的性质和对单位可能造成的损害而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外,可及时考虑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同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解除竞业限制义务,并严肃告诫其离职后仍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用人单位只有在已经掌握某劳动者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线索的情形下,聘请专业律师对劳动者进行访谈才有必要,否则,将极大摧毁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之劳动者的自尊心,这对于人力资源管理策略而言,是不可取的。律师对用人单位员工进行访谈时,务必避免居高临下或颐指气使的态度,一定要在保持专业素养的基础上,有理有节的开展访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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