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 / EN
您的位置: 首页>新闻资讯>商理动态

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04-02

(三)劳动者新入职单位与本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证据

相比于劳动者入职新单位的证据,新单位与本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证明难度较小。如前所述,笔者认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新入职单位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的重合或交叉即构成存在竞争关系的初步证据,除非劳动者提供足以推翻该经营范围的证据,则应认定存在竞争关系。即使劳动者提供证据证实新单位实际经营业务与原任职单位存在差异,但并不足以排除二者之间的竞争关系,此处不再赘述。

需要讨论的是,新单位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与原任职单位经营范围完全不同时,是否足以排除二者之间的竞争关系,笔者认为,若无其他证据佐证,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能完全排除竞争关系;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实新单位已经开展竞争业务或其准备工作,同样应认定新单位与原任职单位构成竞争关系,至于劳动者是否参与或主导新单位开展竞争业务或准备工作,在所不问。

(四)劳动者自行生产或经营相同或类似产品或业务的证据

劳动者自行生产与用人单位相同或类似产品,该项主张的直接证据是关于劳动者自行开设公司或其他主体,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的过程和结果的全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与产品生产单位之间的所有权关系或控制权关系证据、生产过程证据、产品成果证据。其中,生产过程证据是本组证据中最难取得的证据,一般需要深入劳动者生产场地实地取证,难度系数和危险系数较高。劳动者与产品生产单位的所有权或控制权关系,可以通过工商登记材料查询并佐证,但是,实践中,多数劳动者并不使用其本人姓名开设或实际控制产品生产单位,这就更近一步加大了原任职单位取证难度,对此,笔者建议,原用人单位在取得初步证据后,请求人民法院通过调取相关产品出售后价款资金流向的记录,以追索该产品利益的最终受益人。相对而言,产品成果的证据比较容易取得,原用人单位只需要在交易市场中直接购买该竞争产品并对购买过程全程实施证据保全措施(比如公证)即可完成该项取证工作。

劳动者自行经营与用人单位相同或类似的业务,该类行为往往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在证据收集方面,用人单位应聚焦该劳动者经营竞争业务的过程以及经营成果两个方面。用人单位收集劳动者经营活动各环节的证据时,可以按照其经营活动的各步骤的时间和逻辑顺序进行。首先,应当收集其经营场所(包括互联网)的证据,这是劳动者经营获得的基础性证据,在该经营场所证据中,要重点收集到其具备经营相同或同类业务的基本条件的证据。其次,收集劳动者开始经营相同或同类业务的时间,这是计算劳动者违约行为持续时间的起点,也是佐证劳动者过错程度或损害程度的主要依据之一。再次,收集劳动者经营过程的证据,主要收集劳动者经营过程中各环节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流程、内容、经营成果输出等方面的证据。最后,劳动者经营业务成果的证据,一方面是其所获得业务收入主要是基于经营竞争业务所获得的收入以及利润,另一方面是劳动者经营成果输出的证据,比如所占据的市场份额、主要客户群体、经营成果与用人单位业务同质化对比结论等。

针对劳动者自行生产或经营与用人单位相同或类似产品或业务的违约行为,用人单位取证的难度因该等行为所固有的隐蔽性而加大;针对劳动者生产或经营的各环节完成取证,是一项复杂、艰难的工作。笔者认为,该类取证工作,仅仅依靠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法务部门以及监察监督部门自身力量,显然是不够的,必要时必须借助外部律师团队及相关力量共同完成。




(本文系张志胜原创作品,未经同意不得复制,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