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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04-12

2、减轻损害规则的证据适用

在竞业限制损害赔偿领域,减轻损失规则是指用人单位本可以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害或防止损害扩大,但是并未采取任何措施,针对该本可避免的损失或扩大的损失部分,劳动者免于赔偿。该项规则是否适用于竞业限制赔偿领域,存在一定的争议。笔者认为,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表面上看是违约行为,但实际上,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时,势必涉及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竞争优势的侵害,因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本身具有侵权行为的特征。作为侵权行为的受害方,用人单位是否必然承担着避免损失或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笔者认为并非如此,比如劳动者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竞争优势时,不宜苛求用人单位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或防止损失扩大。但是,因为劳动者该等侵权行为本身属于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因而具有违约属性,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及后果是存在预见可能性的,因此,与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不可预见性不同,用人单位应当负担避免损失或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

用人单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举证证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损失不适用减轻损害规则。首先,举证证实基于诚信原则或因果关系原理,用人单位无法采取合理措施或无法避免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或不存在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中断的情形。其次,用人单位还可举证证实其不具备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主观条件或客观条件。最后,用人单位也可以举证证实其已经采取了必要措施,但仍然无法避免损失的产生或损失的扩大。当然,用人单位可以针对减损规则适用的合理性问题提供相反证据。

3、损益相抵规则的证据适用

损益相抵规则在竞业限制赔偿领域的适用,主要是指当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而获利时,劳动者承担赔偿义务时,应抵减用人单位获利。在竞业限制赔偿领域是否适用损益相抵规则,理论和实务界存在争议。笔者认为,一方面,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几乎不可能使得用人单位获利,因而损益相抵规则在竞业限制赔偿义务中适用的可能性较小。另一方面,如前述损失减轻规则一样,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本身附带侵权行为性质,用人单位因侵权行为而受损时,不宜适用损益相抵规则。在举证责任方面,用人单位只需要证明没有可供扣除的利益即可,该等利益包括免于本应缴纳的税款、标的物毁损后的残值以及应支付而无需支付的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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