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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04-15

四、用人单位对所涉竞业限制案件诉前初步评估

用人单位诉讼前对所涉竞业限制案件进行初步评估,其目的是为了集中精力针对核心诉求展开行动,以求最高效的实现诉讼目标。该项评估工作主要包括拟实现诉讼目标可能性评估、取证难度以及取证能力评估、调解(和解)与诉讼必要性评估、诉讼成本评估等几个方面。

(一)诉讼目标实现可能性评估

评估诉讼目标实现的可能性,不仅要充分考虑涉案基础法律关系、证据完备程度、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惯例,还要考虑诉讼目标实际执行的可能性。

1、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经验评价。当案件发生后,用人单位首先查询并将相关法律规定类型化,以精准理解竞业限制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这是基础性工作,不仅对案件评价工作有利,更是为全案诉讼做法律规定方面的准备。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当案件发生时,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是否已经发生变化,这是用人单位最需要关注的问题,以免基于失效的法律规定提出自己的主张或制定诉讼策略。有关司法实践经验的评估,主要是收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和管辖案件的法院曾经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从中归纳出各法院在某一问题上的司法裁判尺度和观点,以便更有效率的准备案件诉讼工作。

2、涉案基础法律关系评估。一般来说,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时,所涉法律关系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围绕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约定或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不涉及其他法律关系,比如侵害商业秘密引发的赔偿责任关系等,用人单位启动竞业限制诉讼前,不需要就基础法律关系进行额外的评价工作,但是,如涉及多种法律规则竞合时,用人单位应首先区分各规则适用范围、对应的举证责任以及责任承担方式,然后选择举证责任较轻而赔偿责任明确的可适用的法律规则。

3、证据完备程度评估。这是用人单位最难的评估工作。一方面,针对各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以及不同的责任方式,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举证责任不同,使得该项评估工作纷繁复杂。另一方面,证据完备与否,需要基于判断者在先积累的处理同类案件的实务经验,结合相关法律规则知识,系统性分析后得出结论。这是一项专业性要求极高的工作。该项评估工作当然不能局限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个方面,而且,甚至可以说,这三个方面仅仅是基本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证据评估时,最主要的工作是对证据证明目的能否实现的评价,换言之,是评价全案证据与用人单位诉讼请求之间的关系。全案证据足以支持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则证据完备,“确凿充分”;相反,如果全案证据不足以或不能支持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则用人单位要么补足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要么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笔者建议,进行诉前评估时,用人单位可以借助外部专业律师的力量,但是一定要选择真正专业的律师,最直接的做法是要求外部律师提供其相关领域的胜诉判决文书,而不是通过各种头衔来判断该律师是否精通该领域。

4、人民法院支持用人单位诉讼请求可能性评价。人民法院是否支持用人单位有关竞业限制案件的诉讼请求,需要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进行分别评价。

关于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诉讼请求。除劳动者不负有保密义务外,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署过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且竞业限制期限并未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均应支持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诉讼请求,例外情况是,如果用人单位无故拖延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且超过三个月,劳动者请求人民法院解除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不再支持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损失请求。对此,用人单位只需要举示双方之间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和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凭据即可,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可以准确预估的。

关于要求劳动者与新任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诉讼请求。针对该项诉讼请求,用人单位应当举示的基本证据包括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支付凭证、劳动者与新任职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凭据。笔者认为,如果用人单位收集并运用上述证据,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令劳动者解除与新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因为劳动者享有离职自由,新任职单位并无权拒绝或强制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因此,人民法院判令劳动者解除其与新任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实质上并无障碍。而且,如果不判令劳动者解除其与新任职单位的劳动关系,本质上是无法禁止劳动者违反既存的违约行为的。但是,该判决确实涉及了案外人实体权益的处分,超越了竞业限制纠纷基础法律关系的范围。该等判决的强制执行问题,也是需要用人单位事先评估的,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强制要求新任职单位解除其与违约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笔者认为,人民法院依法应强制要求劳动者解除新劳动合同关系,新任职单位只是协助执行的主体。

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诉讼请求。除上述两类诉讼请求所需证据外,针对违约金或赔偿金支付之诉讼请求,用人单位还需要举示遭受实际损失的证据,虽然,在违约金诉讼中,实际损失并非必不可少的证据,但是,对审判人员酌定违约金数额具有基础作用。如果用人单位收集到上述证据,人民法院支持该等诉讼请求的可能性较大。当用人单位不齐备时,需要比较补充收集证据所需成本与劳动者可能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具体金额,作出合理选择。

此外,用人单位还需要充分考虑不同人民法院之间裁判尺度的差异。对此,并没有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只能通过实时查询管辖法院过往判决然后归纳其裁判观点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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