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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04-20

第五节 竞业限制纠纷诉前解决方案

竞业限制纠纷的诉前解决方案主要包括劳动者主动停止违约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诉前和解。在和解之前,用人单位可以发出律师函等警告文件,劳动者收到该类文件后,可能自行停止违约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也可能与用人单位寻求和解;当然,还有劳动者会置之不理,甚至在收到该类函件后立即采取对抗措施包括隐藏或毁灭证据等行为。如果劳动者并未采取对抗措施且并不执意将纠纷推向诉讼程序,用人单位利用诉前解决方案,高效的解决竞业限制纠纷,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当然,如果劳动者收到函件后采取对抗措施,用人单位应立即启动诉讼准备工作,推进诉讼程序。

一、劳动者自动停止违约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

通常情况下,劳动者收到用人单位有关其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催告函件后,都会认真考虑并谨慎对待,其中,一部分劳动者会自动选择停止违约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另一部分可能选择采取对抗措施。针对拒不停止违约行为甚至采取对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启动诉讼程序;对于自动选择停止违约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需要与之进行相关确认工作。

(一)催告函及相关文件的确认

当劳动者自动停止违约行为并自愿采取补救措施时,用人单位需要与该劳动者进行催告函或相关文件的签收、履行的确认工作,除了快递回执等文件外,用人单位需要与该劳动者对函载要求进行逐一核对,要求劳动者逐一落实,同时,对于此前的违约行为及后果进行确认。

劳动者确认上述文件的作用在于,一方面,用人单位全面了解劳动者既存违约行为及其后果的全部情况,从而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减少损失或防止损失扩大;另一方面,该类确认程序能够让该劳动者明确知晓不得再次违约以及违约后将需要承担的责任;同时,该类确认程序能够固定证据,如果此后再次发生纠纷甚至引发诉讼,用人单位通过该确认程序锁定了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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