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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04-24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诉前和解

本书所称诉前和解,不局限于人民法院“庭前和解”程序,而是包括所有在诉讼前进行的和解行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诉前和解是,主要围绕劳动者停止违约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和承担违约责任三个方面展开。诉前和解的最终成果除了劳动者在行动上履行外,均统一表现为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上。

(一)竞业限制纠纷和解协议

竞业限制纠纷的和解协议可以包括如下几个主要内容,但并不是必然要求。

1、双方对签约前劳动者既存违约行为及后果的陈述与确认。这是双方和解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双方对基本事实达成共识,才有可能解决后续责任问题。

2、双方对停止违约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达成一致意见。这是竞业限制和解协议的关键内容之一。尤其是补救措施部分,双方应详细列明每一项措施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时间、方式、应达到的效果等。

3、双方对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的承担达成一致意见。该部分是针对既存违约行为所应承担责任的约定,不是针对签约后发生违约行为时的预先约定。双方应明确约定劳动者因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具体金额和支付时限,以及逾期支付的后果。

4、双方对签约后违约及赔偿责任的预设性约定。该部分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违约金或赔偿金责任的触发条件,除了原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已经约定的违约或赔偿责任触发条件外,还应加入违反本和解协议作为触发条件;二是双方对原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中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约定内容的重申或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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