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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04-26

(三)围绕采取补救措施的和解

劳动者停止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行为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损害扩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关补救措施的和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删除或销毁劳动者提供给竞争单位的全部信息、资料或物品;劳动者向竞争单位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停止与劳动者此前工作相关的一切竞争行为;劳动者交回其违约行为所得的全部利益或工作成果;劳动者向相关客户发出书面通知澄清关系,改善用人单位与相关客户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制作书面报告,详细陈述竞争单位利用劳动者增强竞争优势的计划、现状,以及专门针对用人单位的策略等。

(四)围绕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和解

和解前,用人单位需要准确评估其遭受的损失,这是和解确定违约金或赔偿金具体金额的基础。在实际损失的基础上,用人单位可以适当主张惩罚性违约金,也可适当主张惩罚性赔偿金。无论是补偿性违约金或赔偿金,还是惩罚性违约金或赔偿金,均应保持在合理限度内,如果超出合理限度,一方面不利于达成和解,另一方面违背基本的公平原则。同时,如果双方在和解协议中约定了过高的违约金,一旦劳动者不履行和解协议,用人单位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可能对违约金金额进行调整,如是,远不如在和解阶段确定合理的违约金金额促成和解。需要注意的问题时,和解协议中确定了过高的赔偿金金额时,人民法院是否必然进行调整?笔者认为,如果劳动者能够举证证实,全部实际损害包括用人单位品牌价值等无形资产损害远小于和解协议确定的赔偿金金额,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调整;相反,劳动者无法举证时,人民法院不应对赔偿金进行调整,看起来过高的金额,应视为双方对无形资产损失评估后的确认。

(五)诉前和解协议履行与跟进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只是诉前和解工作的第一部分,劳动者履行和解协议以及用人单位对履行情况的跟踪监督是诉前和解的另一部分主要工作。如前所述,劳动者在和解协议中明确承诺了各项义务的实施办法和履行期限,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该等承诺逐一核实履行状态。如果发现新的违约行为,应当及时启动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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