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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07-13

(三)证据目录制作技巧和要点

证据梳理完成后,归纳证明目的并最终呈现给裁判人员,以求取得裁判人员的内心确信,这是证据目录的基本目的。确定证明目的的基本原则是,充分说明对己方有利的内容,回避不利内容;如无法回避的问题,应基于证据指出“不利点”的虚假性或不可靠性或矛盾之处。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及相关材料之证明目的。用人单位提交该证据的主要证明目的是证实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任职的起止时间、岗位职责、工作内容、涉密情况。其中,需要重点强调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和涉密情况,这是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通过对劳动者工作内容的详细描述,供裁判人员将其与劳动者新任职单位工作内容或劳动者自行或为他人生产或经营产品或业务的行为内容进行比对,使裁判人员产生两种行为内容相同或相似的内心确信。

(1)在说明劳动者任职期间接触或使用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及相关问题时,需要详细说明用人单位所采取保密措施的情况,说明劳动者接触或使用商业秘密的时间、频次、方式及效果,说明劳动者因接触或使用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而提升劳动技能或市场声望的情况,说明劳动者再次使用商业秘密的可能性、可操作性和必要性,说明劳动者因接触或使用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而负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必要性。

(2)在说明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技术岗位工作人员、秘密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工作职责和内容时,要重点突出其负担竞业限制义务必要性问题。尤其要充分考虑部分仲裁机构或法院坚决禁止用人单位扩大竞业限制义务主体范围的裁判尺度,在本组证据证明目的中从分说明非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岗位或秘密岗位人员因工作内容和性质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必要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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