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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07-18

3、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支付凭证之证明目的。于约定竞业限制义务而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构成劳动者负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实质要件之一。用人单位在确定该证据证明目的时,应准确说明劳动者离职时间即约定竞业限制义务起始时间,并说明用人单位如约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尤其明确不存在超过三个月期限的情况。如果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中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有特别约定,应在此处一并提出并说明,用人单位按照双方确认的支付方式完成了全部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义务。

4、劳动者与新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之证明目的。用人单位首先应明确陈述该等证据的来源及可靠性问题,增强裁判人员对该类证据真实性的内心确信。针对劳动者与新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证据,用人单位需要区分证据类别,根据不同类别确定各自的证明目的。

(1)对于劳动者与新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书、工资单、员工名册、考勤记录、相关部门记载的员工信息、新单位对该劳动者任职的介绍等可以单独定案的证据,用人单位只需要明确指出劳动者与相关新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事实,如能说明劳动关系持续时间和工作内容则更为完备。

(2)对于劳动者在新单位收件记录、接听办公电话录音证据,用人单位应当说明投递时间、方式、签收时间、签收人信息、电话号码、电话拨打时间、通话内容等细节,如新单位专门收件人员签收或专门接线人员转接电话,则需要重点说明该等代收和转接行为更进一步直接证实劳动者与该新单位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

(3)对于纳税记录、社保记录、录用通知书、银行规律性支付记录、劳动者在新单位工作邮件记录、劳动者代表新单位对外签署文件等证据,虽然不能单独定案,但是可靠性极强、指向性非常明确,用人单位应详细陈述该类证据与其他辅助证据之间的关系,尤其要重点说明相互之间印证并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情况。

(4)对于劳动者出入新单位办公场所影像资料、劳动者工作群聊天记录、劳动者代表公司对外联络的影像资料、劳动者在新单位的名片等无法单独定案但是具有明确指向性的证据,用人单位在证明目的中除了详细说明证据内容外,还需要专门说明该证据与其他哪组或哪项证据共同指向劳动者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事实。

(5)对于证人证言、私人聊天记录、单次出入新单位办公场所影像资料等证据,用人单位在证明目的中说明证据内容外,务必说明其辅助哪组或哪项证据并指向劳动者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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