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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07-19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新单位之间竞争关系的证据之证明目的。用人单位确定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时,需要分层次说明竞争关系,先基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等证据说明两单位业务范围重合或交叉的事实,并说明两单位存在竞争的高度可能性,如劳动者无相反证据,则应据此推定两单位之间的竞争关系;然后基于劳动者就职之新单位的客户名册、实际产品或业务等证据说明该新单位实际经营活动与劳动者原任职单位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1)对于劳动者新任职单位营业执照所载经营范围。需要准确指明新单位经营范围与劳动者原任职单位经营范围重合或交叉的具体内容,然后说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重合或交叉能够证实两单位经营同种业务的高度盖然性。

(2)对于劳动者新任职单位年报或其他官方文件。除明确证据来源等信息外,用人单位在证明目的中需要明确指出该等文件中哪些内容说明该新单位的具体产品和业务信息、内容、性质,及其与用人单位生产或经营的产品或业务的同一性或相似性等可替代性特征。

(3)对于劳动者新任职单位客户名单等证据。用人单位首先应详细说明该证据的来源以及可靠性问题,然后明确该客户名单中哪些客户与原用人单位客户重合,同时,还需要明确说明新单位与该等客户建立交易关系的起始时间(晚于劳动者离职时间,若劳动者任职期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则说明晚于原用人单位与该客户建立交易关系的时间);如新单位与该客户建立交易的时间早于原用人单位,该组证据将丧失证明力。

(4)对于行业协会等官方组织对劳动者新任职单位产品或业务的介绍。用人单位除说明证据内容外,需要指出该等介绍发生的时间晚于劳动者离职之后,同时指出介绍中的产品或业务与原用人单位产品或业务的可替代性。

(5)劳动者新任职单位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行业经验或背景资料。用人单位拟将该新单位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行业经验或背景作为证实两单位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的证据时,用人单位需要指出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曾经或正在从事的行业及经验、其与劳动者原任职单位的产品或业务之间已发生的或将发生的竞争行为、该新单位生产或经营的产品或业务与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行业经历或背景的关联性等。

(6)劳动者新单位既往发生的与竞争关系相关的纠纷及处理结果。用人单位拟将该类资料作为证实竞争关系的证据,那么,首先要说明该类文件所明确的新单位产品或业务种类、性质,然后指出生效文书所认定的事实与本案的相似性以及可借鉴性。

(7)专业机构关于两单位之间竞争关系的论证报告等。在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当事人常常通过专业机构出具的论证报告来证实产品或业务之间的可替代性问题及其他竞争关系问题。在竞业限制纠纷案件中,该类报告适用的比例并不大。如用人单位举示该类证据,在证明目的中需要简要说明报告结论,并指出报告结论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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