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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07-20

6、劳动者自行或为他人生产或经营竞争产品或业务的证据之证明目的。

该部分证据的证明目的是证实劳动者存在自行生产或经营行为,证明重心不在产品或业务的竞争性上,这是要明确区分的。否则,证明重心错位,极易造成证据链不完整。确定劳动者为他人生产或经营竞争产品或业务的证据证明目的时,可以在劳动者自行生产或经营竞争产品或业务证据证明目的基础上进行必要补充说明即可。

(1)劳动者自行生产或经营竞争产品或业务的影像资料。用人单位在证明目的中要说明该影像资料的具体内容,还需要明确指出哪些视图或语音体现劳动者的生产或经营行为。

(2)客户或消费者的陈述或交易记录。用人单位在证明目的中除说明证据内容外,还需要指出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关联性。除记录本身能直接体现劳动者特定的识别性信息外,交易记录本书无法直接证实劳动者自行生产或经营行为的事实,需要结合或辅助其他证据,共同指向劳动者生产或经营行为事实,用人单位在本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中要说明其他关联证据。

(3)劳动者将产品或服务交付客户或消费者的资料。用人单位在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中要明确说明证据内容外,还需要指出交付资料与产品或服务之间的关联性。

(4)劳动者针对产品或业务完成申报或相关申请的资料。用人单位在证明目的中要说明该申报或申请的时间、目的和受理机构,然后指出劳动者申报或申请行为与其生产或经营行为之间的关联。另外,还需要指出,劳动者并非代他人完成申报或申请的事实。本组证据证明目的中,可以简要陈述其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关系。

(5)劳动者采购特种或专门设备的证据。用人单位首先要简要说明该特种户专门设备的特征,尤其要说明若非生产或经营特殊必要性则不会产生此购买需求。然后,用人单位指出劳动者购买该设备的时间及交付情况。如有可能,还可说明该设备目前的使用情况。

(6)劳动者招录专门人才的证据。用人单位首先要说明该类专业人才所对应的工作种类和岗位以及工作内容的特殊性,明确非特定生产或经营所需则无招录该类人员的必要性。然后,用人单位在证明目的中指出该组证据与其他证据(比如实际生产或经营需要)相互印证的关系,如有可能,说明被招录人员目前的工作内容和状态。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仅仅收集到劳动者对外发布的招录广告,如何确定其证明目的?笔者认为,劳动者招录专门人员的广告,能够直接证实劳动者生产或经营中对该类专门人士的需求,间接证实劳动者实际上已经或即将从事特定生产或经营;结合其他证据,可以证实劳动者自行或为他人生产或经营竞争产品或业务。

(7)劳动者推介竞争产品或业务的证据。用人单位需要在证明目的中说明推介形式、时间、地点、目的以及效果,还要指出该类推介行动是为劳动者个人所为还是为他人或与他人合作所为。另外,用人单位还需要明确劳动者的推介行为与其生产或经营行为的关联性。

(8)相关单位委托、指派劳动者生产或经营竞争产品或业务的证据。确定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时,首先要指出相关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委托或指派关系,并明确委托或指派事项与生产或经营竞争产品或业务的关联性;然后,明确该组证据与其他证据共同指向劳动者为他人生产或经营竞争产品业务的事实。

(9)劳动者与他人共同生产或经营竞争产品或业务的证据。用人单位在证明目的中需要指出劳动者与他人共同生产或经营竞争产品或业务的方式、时间、结果。在没有书面协议的情况下,还要说明劳动者与他人之间收益分配、相互协作等内容。如能取得劳动者与他人收益分配银行记录或同等文件,用人单位还需要明确指出各转账记录对应的收益来源。对于劳动者与他人共同生产或经营的影像资料,除说明其本身内容外,还需要指明影像资料中所出现的各主体及其行为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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