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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08-19

②劳动者是否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该项论证主要围绕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是否已经解除、劳动者是否已无必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相关主体是否应当停止生产或经营活动等内容展开。所涉及的法律条文主要包括: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和第九条),其中,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超过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则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如劳动者据此请求解除了竞业限制约定,则无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则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后,劳动者无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对此进行了重述。尤其需要关注的是,该司法解释第十条专门规定了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需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对此进行了重述。另外,在劳动者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情况下,生产或经营相关产品或业务的其他主体是否需要立即停止生产或经营?笔者认为,如该主体系劳动者个人投资或一人受益,则该主体应立即停止生产或经营;反之,涉及其他投资利益时,用人单位需要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定维护相关权利。

③劳动者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论证劳动者应否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主要围绕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是否有效、违约责任条件是否成就、违约金金额是否需要调整、损害后果是否存在、损害程度及可量化指标等展开。所涉法律条文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条)。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任职期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时应支付违约金,该类约定是否有效?如前所述,笔者认为,无论是基于举重以明轻规则,还是基于劳动者任职期内违反忠实或保密义务的严重危害性,劳动者任职期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时,均需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该类约定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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