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 / EN
您的位置: 首页>新闻资讯>商理动态

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08-22

④违约金或金额如何确定?应否调整?有关违约金具体金额的确定以及应否调整问题,是劳动者一方对用人单位主张进行抗辩的最常见的方式之一。在仲裁庭辩论阶段,用人单位应当围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中约定金额的合理性展开,同时,可以向仲裁庭明确论证其遭受的实际损失额。当前,有关违约金具体金额调整问题所涉的法律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如前所述,笔者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关竞业限制违约金的约定,除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不宜直接予以调整;尤其是双方约定的违约金金额小于劳动者自用人单位获得的劳动报酬总额的情形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不应对双方约定的违约金金额进行调整。因此,当双方约定违约金不高于劳动所获报酬总额时,用人单位或其代理人在仲裁辩论阶段,在重点说明实际损失之外,应详细说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与其所获劳动报酬之间的适应度问题。

⑤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关于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问题,除了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的约定内容外,主要围绕劳动者是否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是否解除了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是否解除了竞业限制义务等方面展开辩论,劳动者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是否应当成为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抗辩事由,笔者的观点是用人单位完全可以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作为其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抗辩事由,本书前文已经论述,此处不再赘述。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内明确通知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义务或在劳动者离职时明确表示无需劳动者履行保密义务,也是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抗辩事由。前述两种情况,辩论难度不大。但是,针对第三种情况,当用人单位未依约支付经济补偿金超过三个月,劳动者有权依法请求解除竞业限制义务但是其并未提出解除,且此后也并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三个月以后竞业限制期间对应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笔者认为,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保密义务是其获得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对价要件,其未履行义务则无权获得经济补偿。本部分所涉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七、八、九条。






(本文系张志胜原创作品,未经同意不得复制,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