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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08-26

(2)仲裁庭调解时当事人应注意的事项。

当事人自愿原则的运用。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不同意调解,当然也可以同意调解。当事人还可以同意部分内容的调解而不同意其他内容的调解。少数仲裁庭可能会为了促成调解而直接或间接“施压”,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手段迫使一方或双方达成调解,此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对案件性质及走向有深刻、准确的把握,据以作出恰当的抉择。

当事人对反悔期。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达成调解,在调解书送达之前均可反悔。需要注意的是,调解书的送达时间以当事人签署送达回执为准,那么,即使当事人双方已经当庭签署了调解协议,但并未签署送达回执,依然享有返回权。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况是,仲裁庭在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时就一并要求当事人签署调解书的送达回执,以节省司法资源;此类情形下,除十分确定对调解书结果满意外,在收到调解书之前,当事人不宜当场或一并签署送达回执。

调解书与裁决书同等效力。当事人务必理解,仲裁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效力,并不是指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完全相同的效力。劳动争议调解书和裁决书存在如下区别:其一,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无权再行起诉或反悔;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分为多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为终局裁决,“裁决书字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其他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逾期不起诉,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撤销制度,而该法并未规定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的撤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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