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 / EN
您的位置: 首页>新闻资讯>商理动态

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08-29

7、仲裁庭裁决

仲裁庭裁决是影响当事人双方实体权益的关键关节,或者说是当事人劳动争议仲裁的结果。裁决书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同时,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对此进行了重述。






(本文系张志胜原创作品,未经同意不得复制,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