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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08-31

(2)劳动仲裁裁决先予执行。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仲裁庭认为可以就该部分裁决先予执行。该项制度设计的初衷是解决劳动者维持基本生活所急需问题,根据原第八条之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先予执行裁决是作出即生效的。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对此进行了重述。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仲裁制度与裁决书作出即生效的仲裁制度存在一定的关联,但是二者之间区别明显。其一,裁决即生效的案件和先予执行的案件,其立法目的都是为了解决当事人的“燃眉之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一经作出即告生效,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是二者的共同点。其二,适用案件类型交叉但不同,仲裁裁决先予执行的案件类型只有“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一种,其他案件均不得裁决先予执行;该类案件中的一部分属于裁决即生效的案件类型,即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该类案件,才属于裁决即生效的案件;此外,“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的案件也属于裁决即生效的案件。其三,二者适用条件不同,先予执行劳动争议案件必须“(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两项条件,而裁决即生效劳动争议案件并不需要具备该条件,仲裁庭即可作出裁决。其四,裁决书的可诉性不同,先予执行劳动争议案件中有关劳动者工资或医疗费的裁决书一经作出,移送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而裁决做出即生效的案件,仲裁机构作出裁决书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

就竞业限制纠纷而言,圉于前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无法证实“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这个条件,因此,用人单位实际上不可能申请先行裁决,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实际上包含了劳动仲裁案件中所有先予执行的情况,均不用为先予执行提供担保,因为用人单位根本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不存在适用先予执行制度的空间。另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还会以下述原因拒绝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纠纷中提出的先行裁决申请:一方面因为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本身较为复杂,查清案情并不容易;另一方面,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各事实之间紧密关联,本身就具有不可分的特点,也无法先行部分裁决。但是,仲裁阶段确有先行裁决之必要,尤其是用人单位遭受劳动者或其他单位对竞争优势的直接损害时,不及时制止将可能产生无法弥补的损失。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来看,“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中明确规定了“赔偿金”,而竞业限制赔偿金属于劳动争议赔偿之一,当然符合该条规定内容;同时,从该条文所指向的对象来看,并未禁止用人单位适用该条文,则其对劳动者追索因竞业限制赔偿金时,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先予执行。当前,仲裁实践中确实没有针对竞业限制赔偿适用“先予执行”的裁决书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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