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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09-02

(4)劳动仲裁裁决内容正当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未专门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判案件的标准,但是,根据该法第四十九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归纳出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所应具备的正当性要求。

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通过“不予执行”的情形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所应达到的正当性标准。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二)适用法律确有错的;(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对该司法解释条文进行了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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