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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09-07

(二)竞业限制纠纷劳动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衔接的特殊流程

除上述一般衔接流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程序衔接的特殊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排除了用人单位针对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案件类型的起诉的权利,用人单位针对该类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之诉权。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案件类型,实践中常常出现当事人双方向不同法院提出诉求的情况,劳动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用人单位一方却向相关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劳动仲裁裁决书,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相关中级人民法院对用人单位提出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的申请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申请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对该司法解释条文进行了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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