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 / EN
您的位置: 首页>新闻资讯>商理动态

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09-23

(二)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的解除问题

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签署后,可能在劳动者离职前解除或者终止,也可能在劳动者离职后竞业限制期内解除或终止。劳动者离职前或离职时,用人单位不仅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或终止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还可以单方面通知解除或终止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亦可以通过《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解除或终止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或终止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但需要另行支付三个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与之相对,劳动者无权单方面解除或终止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只有当用人单位不依约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超过三个月时,劳动者才有权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1、劳动者离职前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劳动者任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的修改来解除或终止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也可以通过正式通知的方式解除或终止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前解除或终止竞业限制义务,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金。如前所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赵某与易孚迪感应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二审案所作出的(2015)三中民终字第03646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易孚迪感应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员工手册》对劳动合同中竞业限制约定的修改,构成了对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的解除。







(本文系张志胜原创作品,未经同意不得复制,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