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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09-29

2、竞业限制违约金问题。

有关竞业限制违约金纠纷,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是围绕竞业限制违约金金额调整问题引发的纠纷。目前,人民法院对于竞业限制违约金金额过高时进行调整,已经形成共识和较为统一的裁判尺度。但是,究竟基于何种标准对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调整,司法实践中并未形成统一做法。比较常见的情况是,基于双方约定的金额,人民法院根据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所造成的损害大小、过错程度以及劳动者任职期间所获劳动报酬等因素予以酌定。用人单位在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时,应当采用确定的金额或计算方法,不能模棱两可。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认为,基于非竞业限制义务或培训费而约定的违约金无效,尤其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保密协议时,基于保密义务而约定的违约金无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祝某与北京益生康健电子商务公司二审案件所作出的(2015)一中民终字第02719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有培训费或竞业限制条款外,不得约定违约金。现上诉人益生康健公司要求祝金红向其公司支付违反保密协议的违约金10万元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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