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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10-11

五、竞业限制纠纷仲裁裁决书的强制执行

竞业限制纠纷仲裁裁决书的强制执行,其主要困难在于终止劳动者与竞争单位劳动合同关系、责令停止生产或经营、责令终止与他人共同进行同业竞争行为等方面。针对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事项的执行,与其他民事案件执行并无本质区别。

(一)针对终止劳动者与竞争单位劳动合同关系的强制执行问题

有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劳动者与原任职单位的竞争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合理性问题,笔者认为,在将相关竞争单位列为第三人的基础上,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以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劳动者与竞争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本书前文已充分论证,此处不再赘述。需要补充论述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七条以及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予执行制度对竞业限制纠纷案件生效裁判文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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