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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10-12

1、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竞业限制纠纷劳动仲裁裁决书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包括:“(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二)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七)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中,第(一)、(三)项规定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概率极小,当事人据以成功撤销仲裁裁决书的案件极为罕见;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经常出现的错误,也是当事人最有可能据以撤销仲裁裁决书的情形;第(四)、(五)两项规定的情形时有发生,但是,当事人举示相反证据的难度极大;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偶有发生,当事人只能通过投诉举报方式收集相关证据,否则,极难证实仲裁员违法或犯罪事实;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仅适用于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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