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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11-01

(三)聚焦竞业限制纠纷,回归案件争议实质问题,调查并认定竞争关系以及陈某违反竞业限制的具体行为等。

二审法院通过对比原用人单位某融资租赁公司与竞争单位的营业执照、官网业务宣传、实际经营业务、关联公司业务等元素,确定了用人单位某融资租赁公司与劳动者新入职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的事实。

关于北京城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陈某申报个人股票期权行权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事宜,陈某解释称其系以数据库阶段性顾问的形式与北京城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合作,但并未就此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且即便陈某的上述解释成立,亦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中关于为竞争公司工作或提供咨询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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