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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11-17

2、被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数额的计算。被申请人虽然自2007年4月入职申请人处,但是被申请人自2014年7月才以其配偶的名义设立南京某奕惟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此,被申请人违约的时间应从2014年7月计算至2017年4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工资发放的明细及统计表不持异议,从申请人提交的工资统计表反映,被申请人2014年7月-12月份工资178195.5元(356391元÷12个月×6个月)、2015年工资385391元、2016年工资843180.490元、2017年工资163618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为被申请人工资收入的50%,被申请人2014年7月至2017年4月离职前的收入合计1570384.99元。因此,被申请人应付违约金的金额应为785192.50元(157038499元×50%)。对于申请人超出部分的仲裁请求,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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