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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11-18

3、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未超过仲裁时效。2017年4月份申请人通知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以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一直因为被申请人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行为以及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进行仲裁和诉讼。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决以后,申请人及时提起了仲裁申请,因此,申请人申请仲裁并未超过仲裁时效。

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谢某于本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某科技(南京)有限公司支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违约金785192.50元;

二、驳回申请人某科技(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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