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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11-23

被告黄某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双方在2016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签署了《保密及不竞争承诺书》,该文件第6.1条并未约定违约金。2、原告在2017年4月25日以被告违反该约定为由解除了和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原告在当时已经知晓其在本案中所主张的相关情况,但原告直至2020年4月20日才提起本案仲裁,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3、被告并无违反保密及不竞争承诺书第4.1和4.2等条款的约定,南京某奕惟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无竞争关系或直接经济往来。4、被告投资南京某奕惟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无侵害或损害原告利益的故意,也没有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黄某与某公司先后签订三份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10年7月26日-2013年7月26日、2013年7月26日-2016年7月26日以及自2016年7月26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黄某的工作岗位为应用架构设计。2017年4月25日,某公司向黄某发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黄某在任职期间未经公司同意在外投资设立企业参与经营并获利,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产生了恶劣影响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

某公司与黄某分别于2010年7月26日、2013年7月26日签订保密及不竞争协议一份。2016年7月28日,黄某签订了《某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保密及不竞争承诺书》,该承诺书中,黄某承诺:在公司任职期间,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人、董事、监事、股东、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或向该类竞争性单位提供任何咨询服务(无论是否有偿)或其他协助(例如,从事与公司正在进行的业务或公司决定拟发展的业务相同或近似的业务范围);不得利用在公司的任职以任何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如其违反上述规定,公司可立刻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且不需要向其支付任何赔偿。

2016年7月28日,黄某签署《确认函》,载明:“我确认我已收到、阅读并理解《某公司保密及不竞争协议》、《员工手册》、《某职业道德规范》、《某集团员工劳动纪律管理规定》、《某关于机密信息及公司董事、管理人员、雇员股票及证券交易的政策声明》等某内部政策全部内容。我承诺我遵守并接受政策的每一条款,并清楚地了解违反相关规定、准则将导致严重后果,甚至被解雇。以上文件及内容,我同时也已在公司内网上进行了查阅并仔细阅读。我确信,我和我的家庭成员目前都没有从事任何依据某职业道德规范应予披露,或者其他可能与公司政策相冲突的活动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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