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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11-24

南京某奕惟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奕惟扬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3日,法定代表人为钱某,吴某(系黄某爱人)等人为公司股东(发起人)。后某奕惟扬公司股东变更为南京某福奕晟企业管理咨询中心、南京某聚奕福信息技术中心、王某。南京某聚奕福信息技术中心成立于2016年10月28日,顾某、杜某、王某、黄某、谢某、李某系公司股东。某奕惟扬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机信息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企业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市场信息调查;国内各类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计算机软、硬件销售。南京某聚奕福信息技术中心(有限合伙)的经营范围:计算机信息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软件开发及服务;计算机软、硬件销售。2017年3月8日,某公司对黄某进行了访谈,黄某在访谈中认可其爱人吴某于2014年投资了某奕惟扬公司,2017年其投资了南京某聚奕福信息技术中心。某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网络和通信产品、通信设备、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的开发、制造;承接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信息系统的设计、咨询;销售自产产品。

黄某自2014年以来与北京某众成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众成公司)、南京某望科技公司之间签订多份技术服务合同,将中国联通等公司的部分技术服务、改造工程发包给上述公司承包,由上述公司负责软件开发、维护服务等。2016年8月,北京某众成公司出台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上载明:2014年、2015年北京某众成公司的第一大客户为被告,是核心供应商之一。2015年末,由于被告发展战略改变,将自身核心供应商缩减为两家,某众成公司作为被告的二级分包商承做被告核心供应商(南京某望公司、陕西万德)的业务。2014年、2015年度北京某众成公司的技术服务供应商均为南京某奕惟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采购比例为100%,2016年1-3月份,北京某众成公司的技术服务供应商包含南京某奕惟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采购比例为97.56%。

2017年8月10日,黄某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616375元、2016年年终奖51万元、2017年4月份工资25387元。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日作出(2017)苏0106民初8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公司支付黄某工资25387元,并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后黄某不服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2018)苏01民终496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黄某严重违反了某公司的规章制度,其入股的公司从某公司的合作伙伴处获得了多笔业务,实际上经营了某公司的下游业务,黄某的行为违反了某公司的规章制度,也违背了对公司的忠诚义务。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法,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黄某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9年11月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民申11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黄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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