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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12-05

②黄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约定)之事实,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名誉权纠纷时予以确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名誉权纠纷二审时再次予以确认,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劳动纠纷时再次予以确认;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审理李某、顾某、杜某、黄某、王某、谢某等人针对某公司提起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件时,均对上述人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予以确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黄某劳动纠纷再审案时对黄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定性最终予以确认。江苏省三级人民法院两类不同审判庭室的近四十名不同的法官均已对黄某(含其他共同参与人)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作出了确认并形成了生效的裁判文书,其中还包括本案二审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黄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直接确认,在生效文书效力未被否定之前,如作出与之相反的认定,势必引发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的严重质疑(甚至可能引发当事人产生“司法腐败”或“枉法裁判”之“误解”),同时,严重违背2019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法官审判时应当进行案件检索)制度中所确认“同案同判”及“维护司法公信力”的基本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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