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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12-06

(2)关于诉讼时效,鼓楼区法院在先判决认定并未超过,该判决再次遗漏刑事报案程序等关键事实进而错误的认定超过诉讼时效。某科技(南京)公司当庭向法官说明刑事报案程序及细节,且在前述生效裁判文书中已经详细记载,且某公司专门提交了该材料,并再一次详细说明了本案所涉劳动仲裁并不超过诉讼时效问题,该判决继续作出错误认定,是不妥当的:

①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黄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记载了李某违反保密协议及竞业禁止等劳动纪律之内容。

②黄某向南京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其仲裁事由就是认为某公司以其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解除其劳动关系违法,要求经济补偿,黄某败诉。某公司在该案中答辩,本案应直接中断诉讼时效。

③2017年,黄某以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提请劳动诉讼,其主要事由便是认为某公司2017年4月25日发出的解除通知书所记载的黄某违反竞业禁止及保密义务之内容不真实。某公司答辩,本质上等同于“与提起诉讼同等的行为”,诉讼时效中断。

④某科技(南京)公司于2017年,某公司向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针对黄某违反竞业禁止、泄漏商业秘密以及涉嫌合同诈骗提起刑事报案,已被立案侦查,依法构成时效中断。

⑤黄某违反保密及竞业限制行为持续至今,从该事实层面说,针对李某违约追责之诉讼时效尚未至起算点。

⑥某公司基于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事实提起诉讼,于法有据。针对该事实,是否经过诉讼时效,应以判决书生效之日作为依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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