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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12-07

(3)抛开全部生效判决书,仅从事实层面出发,黄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等事实成立,依法应支付违约金。

①双方签署的《保密及不竞争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依法针对竞业限制义务的约定与法定竞业禁止并不互斥。被上诉人黄某违反了约定,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某公司要求黄某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具有法律和合同依据。同时,该协议约定明确具体不存在合同解释的空间;也未见违反劳动法及其部门法律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效力否定事由。

a、《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该条明确赋予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权利,与法定竞业限制并不互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的竞业限制期内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针对劳动者在职期间所负的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应承担违约金,不以造成损失为前提条件(与劳动合同法第90条所规定的赔偿责任相区分) 。

b、本案中,黄某所负担的竞业限制义务同时产生于其任职期间的法定忠实义务和双方所签署的《保密和不竞争协议》中的约定义务,此后,其应承担的责任存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问题(如前,不赘述)。基于黄某任职期内依法应负的忠实义务和前述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某公司无需就黄某任职期内的竞业限制义务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基于双方关于竞业限制义务和违约金的有效约定,某公司有权要求黄某支付违约金。

c、《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某公司与黄某约定的违约金于法有据,应受法律尊重。涉案《保密和不竞争协议》中的违约金正是针对保密和竞业限制事项(第二十三条内容)所作出的,且该违约金并不以造成用人单位损失为前提(如前述,与劳动合同法法第90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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