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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12-22

1.根据询问笔录所载,某公司人员向公安机关报案时陈述:“2017年初,我公司例行内审过程中,我们通过身份证比对,发现大量重复结算和虚假结算,所谓虚假结算就是我们发现有部分人员出现在我们的外包人员费用结算名单中,并且(我们)也实际支付了外包服务费,但实际(这些人)并未在我们的外包项目中工作过;所谓重复结算是我们发现本身是我们某公司的雇员,但同时也出现在外包人员费用结算名单中,其中我们核实的虚假人员有18人,重复计算人员(有)23人”,“杜某在任职期间向某众成公司推荐了一家叫某惟扬公司,也就是某公司外包给某众成(公司)的业务,某众成(公司)又全部分包某惟扬公司”,“李某是销售,她也有可能为杜某、顾某等人的职务侵占行为提供了一些帮助,她可能将客户提出的基础需求、项目规模等提前提供给了某惟扬公司,以帮助他们拿到外包订单”。根据上述陈述可知,某公司报案的原由系某公司在内审过程中怀疑其内部工作人员伙同外包公司在项目审批中,通过“虚假结算”、“重复结算”的行为,侵占某公司的利益,并在审查过程中查到某惟扬公司的存在,进而怀疑李某将某公司的客户需求、项目规模等商业秘密泄露给某惟扬公司以鄱助其间接获取某公司的下游外包订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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