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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3-01-12

上诉人李某对于该民事裁定书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该案系谢琨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引发的纠纷,法院判决系认为黄某与某公司约定,如其对外投资公司,某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而黄某确实对外投资了某惟扬公司,故而某公司的解除行为得到了法院的认可,但这不意味着法院确认了黄某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更不能证明黄某应对此承担违约金,且该案系黄某与某公司之间的纠纷,与本案无直接关联。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六份证据认证如下:双方当事人对(2019)苏民申118号民事裁定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某惟扬公司2014年至2017年税控发票明细清单,其上加盖有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秦淮区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而某惟扬公司与某众成公司的15份往来合同中,除加盖有二公司的公章之外,合同所载的业务金额,与该期间某惟扬公司税控发票明细清单上购货方为某众成公司的业务金额一一对应,总额完全相符(均为573537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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