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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3-02-06

(二)某通讯集团公司方面:

本案被上诉人某公司并非上市公司而据某科技控股有限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显示,某公司系该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因附属公司的经营战略往往为控制公司所决定,且控制公司的产品、服务范围往往包纳、大于附属公司经营业务范畴,故基于某公司未提交任何具体资料证明其经营状况、且以控制公司的经营范围分析附属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会对附属公司产生不公平后果的情形下,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某科技控股有限公司的经营资料来分析某公司的客户、产品、业务等情况。

1.某公司的客户构成。根据某科技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度报告显示,某公司系中国最大的电信软件产品及相关服务供应商。某公司2017年软件业务来自提供软件产品及相关服务收入约人民币4541.5百万元,占该公司总收入百分比为91.8%。软件业务中,来自于电信运营商的收入为464.559千元,占比93.9%;来自于大型企业的收入为112465千元,占比2.3%;来自中小企业的收入67855千元,占比1.3%。截止2015年、2016年及2017年,其分别有176家、181家、193家电信运营商客户,包括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的总部,省级公司、地市级公司、专业化公司和合营企业,2015年、2016年、2017年,软件业务来自电信运营商的收益分别占其可持续经营业务收益的87%、88.9%、93.9%。从上可知,某公司的主要服务领域为电信行业主要客户为各级电信运营商,主要收入来源于为电信服务商提供电信软件产品及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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