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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3-02-27

(二)两公司是否存在客户资源的竞夺:从某公司2017年年报可以看出,某公司核心客户为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三大电信运营商(三大运营商的收入占某公司总收入的93.9%),其余部分为金融、能源、交通、公用事业等领域的大型企业。从某惟扬公司的税务清单可以看出,某惟扬的客户主要为瑜伽、健身会所等小企业、小商户,不含有三大运营商等大型企业甚至不含有中型企业,从现有证据来看,二者的客户(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对象)不存在重叠情形。

(三)两公司是否存在商业机会的竞争:某公司核心产品BSS系统仅适用于通讯行业,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专属性。某惟扬公司的产品因其面向的是健身、瑜伽、文化咨询、器械销售等不同领域的小微企业,无向亿级用户服务的能力,亦不涉及通讯行业,故某公司能提供的服务,某惟扬公司无能力提供。而某惟扬提供的服务,以某公司的现有技术能力或许有能力提供,但从其官网显示的全部产品和服务信息来看,某公司不会提供,也未实际提供。目前为止,尚无证据证明两公司曾发生竞夺同一商业机会的情形,也无证据证明两公司存在竞夺同一商业机会的迹象及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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