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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3-03-03

一审法院以某公司与某惟扬公司、某奕福公司的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就径行认定某公司与两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种认定方法有欠周全和妥当。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5年8月27日发布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79号令)第三条规定,“企业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选择一种或多种小类中类或者大类自主提出经营范围登记申请”。故企业营业执照中记載的经营范围属于企业意思自治范畴,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性,工商管理部门不会对企业自行填报的经营范围进行实质性审查。基于此,实践中,商主体为了避免将来发生超范围经营的情形,自行填报的经营范围非常宽泛,不仅倾向于选取包容性更广的大类作为业务内容,且往往将其仅有意向但尚未开展的业务在设立登记时就纳入自身经营范围,以省去今后拓展业务时再至工商行政部门履行变更手续的不便,故企业在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范围往往与实际经营范围差距较大,仅凭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的记载不能准确认定该企业的实际业务范畴。再者,即使商主体在申报经营范围时皆如实填报,但由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设定的行业有小类、中类、大类的区分,分类越小越趋具体,但即使是最小的类,其范围也具有一定弹性,而企业在确认具体业务的前提下,选择大类亦或是中、小类填报,工商管理部门不做干涉。在此种情形下,大类、中类甚至小类的相同就不宜直接认定为“同类业务”。如从常识判断:电视机制造商和洗衣机制造商执照皆记载为“生产经营家用电器”,但二者皆为日常生活所必须所针对的领域、技术完全不一样。再如绘图软件生产离和杀毒软件生产商,营业执照皆记载为“计算机软、硬件的设计、开发”,都属于大众认知的“软件行业”,但二者所解决的用户需求完全不同,大众往往同时装载这两类软件,并不互斥,二者显然也不构成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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