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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3-03-10

2.李某的对外投资获利,尤其是其投资的某惟扬公司还通过与某众成公司间接获得某公司人力资源外包项目的行为,客观上的确有瓜田李下之嫌,给某公司的经营秩序、下游供应商的生态亦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甚至是危害。李某作为某公司的代表,身负有某公司客户、项目需求等敏感信息,又设立公司与某公司的下游公司往来密切,此举不但对某公司作为需求方对下游商的议价能力造成影响,同时会极大增加某公司商业利益受损的风险,该种不利后果虽然较难以直接证据的形式呈现,但不应当被湮没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价值倾向之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为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不平等协议的方式侵害劳动者利益,对于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做了严格的限定,但用人单位不能随意适用违约金条款并非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其他协议对劳动者毫无拘束力,更不意味着劳动者可以不遵守诚信原则,不遵守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在合理的忠实义务限度内的协议。劳动合同法并非无限度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其同时亦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违背忠实义务、诚信原则行为对某公司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完全不予考量,则明显对某公司有失公平。基于上述考量,李某承诺在出现违反《保密及不竞争协议》约定的禁止性行为时需承担赔偿后果的实然状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之纳入最终判决结果的考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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