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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3-03-13

3.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理由并非仅仅局限于李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一者,根据某公司一审期间提交的诉状代理词、庭审中的陈述来看,某公司系以李某存在泄密、在职期间对外投资并获利等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保密及不竞争协议》约定的禁止性条款,且违背了劳动者基本的忠实义务,给某公司造成了损失为由,要求李某依据《保密及不竞争协议》的违约金条款,承担相应的违约金2694473.12元。故而,某公司要求李某给付违约金的请求权基础具有复合性,既包含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亦包含违反忠实义务及诚信义务,故仅以李某不构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为由对某公司的请求全部驳回,并不具有相应的合理性,亦有失法院身为司法审判机关所负的解决纠纷的职能。再者,虽某公司多次明确其要求李某承担的是违约责任,但结合某公司在内审查出问题后的维权过程来看,某公司一系列行为的根本诉求是为了让李某对其不当行为承担后果,并不拘泥于该责任是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是违约责任或是赔偿责任,其之所以在本案中选择以违约责任起诉,一方面是因为刑事渠道的维权并未成功,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保密及不竞争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最为明晰与简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彻底解决双方当事人纠纷的角度出发,将某公司诉求的最终目的纳入本案处理的考量中。三者,详尽考察我国法律中对于劳动者不忠诚行为的维权途径,结合某公司现已进行的维权方式及结果来看,某公司已经从职务侵占、侵害商业秘密、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角度进行了维权尝试,鉴于其现有的举证能力和举证现况而言,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简单以其主张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驳回,某公司要另寻诉讼途径维权的可能性很小。上诉人李某主张某公司的违约之诉若不能成立,其应当另寻其他的诉讼途径维权。从我国法院审级的设置及保障当事人诉讼利益的角度而言,该主张的确有一定道理,形式上也更符合民事诉讼法理,但双方因该纠纷已经发生了多起诉讼,经过了长达三年的起诉、反起诉过程,对于相关事实的陈述、诉求的表达及抗辩、相应的举证已经非常充分,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减少当事人诉累、多元化解纠纷、彻底解决矛盾的角度出发,决定在本案二审阶段将双方因李某对外投资行为所引发的纠纷予以最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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