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 / EN
您的位置: 首页>新闻资讯>商理动态

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3-03-14

综上,李某违反与某公司签订的《保密及不竞争协议》,在职期间对外投资获利并给某公司造成危害,违反了忠实义务与诚信原则,不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劳动者诚信、敬业精神的弘扬。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认定李某不构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以其在《保密及不竞争协议》中自我作出了若违反约定愿意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结合李某行为的危害性,及某公司利益平衡等因素,为彰显对员工不诚信、不忠诚行为的惩戒,鼓励劳资双方建立和谐、稳固、互相成就、共荣共难的劳资关系,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李某应当给予某公司一定的赔偿款。

关于赔偿款的具休数额,综合考虑李某的年收入情况及李某获利的数额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酌定为20万元,即李某对外投资所获利润4万元的5倍,以示惩戒之意。一审法院认定李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并判令李某需支付违约金,定性错误,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





(本文系张志胜原创作品,未经同意不得复制,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