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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3-03-29

其三,有关竞业限制行为及类型的约定,如果将主播的行为分为直播行为和非直播行为,进而将全部直播行为予以限制,显然过于严苛;如果将主播的行为不仅做直播行为和非直播行为的区分,而且在直播行为中进一步区分限制性直播行为和非限制性直播行为,在约定竞业限制行为范围时,仅对直播行为中的限制行为进行约束,在形式上似乎存在合理性。但是,一方面,如前所述,直播行业单一性十分明显,直播行为很难做出限制性和非限制性区分;另一方面,基于该区分进行约定后,协议的履行可操作性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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