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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3-05-04

第二节 商业秘密构成要素及判断标准的一般规则

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二部分第七节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一致,我国法律也将秘密性、商业价值和采取保密措施定义为商业秘密的三要素,而且,不仅反不正当竞争法采纳该种定义,前述行政规章 也采纳该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同样采纳该定义直到《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商业秘密定义删除 。因此,有关商业秘密的构成要素,在理论和实践中已不存在争议和分歧,惟判断其各要素及其组合是否满足商业秘密保护条件时,存在不同观点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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